福建两县或抱团合并!联手成功,有望撤县升市!
2026-04-05 00:04:19
满页的违法!如此“卖身契”,你敢签吗?
毕业季,又有无数毕业生涌入社会,准备踏上工作岗位。可关于劳动合同那些坑,你都清楚吗?千万别让劳动合同,成为一张“卖身契”!
小陈2015年大学本科毕业,毕业后多次面试及实习,都均因工作经验不足、待遇要求高、不愿意接受“996”工作时间等五花八门的原因被用人单位拒绝。几经坎坷,他在2015年12月获得了A公司行政部助理的职位。
签订劳动合同前,公司人事部王经理以“岗位涉密”为由,要求小陈向财务部预交5000元押金,并表示转正后公司会一次性退还。小陈虽然囊中羞涩,但也十分珍惜得来不易的工作,东拼西凑才攒够了押金。随后,王经理拿出一份劳动合同,上面的条款几乎让小陈惊掉下巴。合同约定:
合同期间为2015年至2017年共2年,试用期为 3个月,试用期未通过的,公司有权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公司可根据经营管理需要,随时调换工作岗位无需征求劳动者意见;公司将社保费用直接发放给劳动者;公司有权依据经营和管理需要,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对于造成公司损失的员工,在未赔偿公司全部损失前,公司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小陈感觉这些条款跟卖身契没啥区别,虽然心里不满,但又担心就业困难,求职不易且干且珍惜,一番自我麻醉后,小陈心一横就签了劳动合同。随后,小陈被安排到相应岗位,三个月试用期后,转正成为公司正式员工。之后的两年里,小陈工作兢兢业业,业绩突出,被领导和同事看在眼里,合同期满,他也满心期待着续签合同。
在参加完一次针对干部晋升举办的专门业务培训后,公司与小陈再次签订了劳动合同。人事部门表示,这次培训公司为每个人花费了培训费4万元。而新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至2020年共3年,小陈的岗位也由一般行政助理晋升到行政主管,工资从3000元涨到了6000元,约定服务期限不低于3年,违约金4万元,另外还约定了工作业绩未完成的员工要自动加班直至完成,不再另发加班费等条款。升职加薪的小陈对这些苛刻条款毫不在意。
然而,小陈的优异表现,也被不怀好意的同事妒忌,上演起职场“甄嬛传”。几个回合下来,年轻气盛的小陈和同事的冲突愈发激烈,他不愿再忍气吞声,口头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但公司以人事紧张为由未予批准。
此后,小陈开始“骑驴找马”,利用工作机会,刻意与和公司有业务往来的B公司频繁接触,得到了B公司老板的赏识。由于暂时无法离职,小陈便与B公司约定兼职为其拉客户,利用A公司工作资料和内部文件在两个公司互通有无。在小陈的操作下,B公司的业务猛增,开始挤占A公司的业务量和市场。A公司发现小陈同时在B公司兼职后,要求小陈立即从B公司离开,小陈拒不改正,2019年,小陈采取自动离职的方式离开了A公司。
离职后,A公司的种种不是涌上心头,小陈又一纸诉状将A公司告上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要求A公司支付加班费2万元,并为自己补缴社保。由于A公司用工中本身就存在诸多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当地仲裁院支持了小陈的诉求。
解读嘉宾

新津区人社局副局长 代雷
我的合同怎么成了卖身契?来自998法治大讲堂00:0006:34

本案中,A公司的哪些行为不合法?
01
公司收取劳动者押金,不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本案中,企业在员工入职是不能扣押劳动者证件或收取押金的行为。所以,本案中A公司收取小陈押金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小陈有权要求立即退还,如A公司拒不退还小陈押金的,小陈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A公司限期退还小陈押金,并对A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02
试用期约定不得超过法定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A公司的试用期约定超过法定试用期,多约定了一个月应当认定无效,对超出的一个月试用期工资应该按照转正后工资发放。
03
试用期员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本案中,试用期员工工资发放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不符合法律规定。
04
调岗需协商一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对员工进行调配,调配后的岗位和薪酬的变化需要和劳动者签订补充协议,否则该调岗无效,劳动者因不服从调配而主动离职的,可以要求公司给付赔偿金。
05
公司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本案中公司以员工未完成业绩为由要求员工自动加班,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有强迫加班的性质,公司必须支付加班费。

本案中,小陈又有哪些过错的地方呢?
01
提前离职,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公司有权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约定服务期的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本案中公司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并无不当。小陈提前一年离职,应按照剩余服务期支付相应违约金1.33万元。
02
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拒不改正!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本案中A公司有权解除于小陈的劳动关系,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03
泄露公司内部资料和机密信息,应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小陈泄露A公司的内部资料及机密信息,违反了保密义务和职业道德,虽未在合同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但给A公司造成损失,A公司有权要求小陈赔偿损失。

《998法治大讲堂》也提醒广大劳动者,要了解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注重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也要树立法律意识,依法用工,避免劳动争议事件的发生。
来源:998法治大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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